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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四川省三台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三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旭俊,四川巨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清国,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0月9日决定撤回起诉,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三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成立四川省三台县**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2014年8月31日,庚公司(法人林某甲)与三台县芦溪镇玉星村村民委员会(法人王某丙)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将玉星村1组的358.97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给庚公司,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观光型农业生产经营。2014年9月15日,林某甲的妻子何某某成立四川省**农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并担任法人。后林某甲、何某某、郑某丁、郑某戊、中国**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入股辛公司,其中林某甲占股份31.93%,何某某占股份36.7%,郑某丁占股份2.38%,郑某戊占股份2.38%,中国**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占股份26.61%。2014年11月5日,辛公司和庚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在三台县芦溪镇玉星村合作打造盛世樱花悠乐谷项目。辛公司于2014年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采用从农户手中租地的方式,在租赁农户土地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建设盛世樱花悠乐谷项目,该项目由王某己负责施工建设。2014年11月3日,三台县国土资源局向庚公司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2017年1月6日,经三台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调查:辛公司负责建设的盛世樱花悠乐谷项目占地面积为410280.51平方米,615.39亩(其中基本农田157.34亩,一般农田202.91亩,林地220.66亩,其他土地34.48亩,建筑物及构筑物占地121.56余亩,其中基本农田58.16亩,一般农田63.4亩)。2017年8月7日,经三台县国土资源局鉴定:三台县芦溪镇盛世樱花悠乐谷项目占用的8宗121.56亩耕地遭到严重破坏。2017年8月7日,经三台县农业局鉴定:三台县芦溪镇盛世樱花悠乐谷项目占用的8宗121.56亩耕地不具备耕种能力。经三台县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对芦溪镇盛世樱花悠乐谷游乐场内涉及该案的林地面积鉴定,硬化道路、硬化设施场地占用林地面积为16.566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证据发生变化,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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