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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林某乙敲诈勒索案)_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5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镇**村**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3月1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林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望奎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夏天的一个晚上,犯罪嫌疑人林某乙回家,房门反锁,敲了半天才开门,进屋后看到妻子郭某某同刘某甲在屋,就怀疑他们有事,便追问郭某某在干什么。郭某某承认了跟刘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甲要走,林某乙不让,两人便撕打在一起。而后郭某某给公公林某甲打电话说:“我跟着刘某甲让林某乙抓住了,你回来看看,不能过就离”。接着林某乙要报警,刘某甲不让,同意私了。给林某乙出具了十万元欠条,并签的名。2015年底刘某甲回来结算工程款,在周老大饺子馆吃完饭后,林某甲、林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在金利来302房间协商给林某某三万元。第二天在刘某甲家刘某甲、刘某乙将三万元给了林某乙。

本院认为,对刘某甲身上的伤没有证据证明是怎样形成的,刘某甲在电话中恐吓、威胁也是只是一人所说,没有证据支持,其他人所说林某甲、林某乙要去大庆杀刘某甲儿子,也是听刘某乙说的,并没有证据支持。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林某乙敲诈勒索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林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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