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乡**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弄**联建房**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林某乙,曾用名林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乡**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弄**联建房**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林某丁,曾用名某戊,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91********,汉族,本科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乡**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林某乙、被不起诉人林某丁等人到位于龙泉市**乡**村**号老家附近,因村里修建社殿纠纷与村民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林某乙与被害人林某庚抱打在一起,林某甲见状遂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打中林某庚双侧胸腹位置,之后双方被拉开。随后到达现场的林某丁,用手推林某庚肩膀位置造成对方仰面摔倒,林某乙在林某庚起身时又将对方推倒在地,之后双方被拉开。2020年12月7日,经龙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庚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2日,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丁赔偿了林某庚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冲突起因系邻里纠纷,三名被不起诉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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