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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王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武陟县**街**号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同案人张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南洲路海珠客运站地铁A出口对出的汽车充电站充电时,因王某某被误开车门与林某甲、林某乙、曹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案人张某某、林某甲、曹某某的损伤均为轻微伤,林某乙的损伤为未达轻微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案发后明知张某某已经报警,仍然留在原地等待处理,到医院治疗后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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