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串通投标案)_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87********,汉族,研究生文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大道**号**幢**室。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8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6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萍,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20年6月14日、8月14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同年7月14日、9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林某乙在经营南京**工程有限公司期间,为达到顺利中标获取利益的目的,安排指使林某甲以及黄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掌握的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红谷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洪城市政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0余家公司资质,与其他公司或个人时分时合,对高淳区、溧水区等南京区域范围内公开投标的多个项目进行串通投标报价。中标后,林某乙通过直接施工中标工程或者转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

2016年10月至2019年12月,林某乙等人合计组织参与串通投标作案48起,涉案标额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4亿余元。其中既遂41起,涉案标额合计20亿余元,7起未遂,涉案标额合计8亿余元。其中,林某甲负责给参与串标的公司打投标保证金、联系串标公司退回投标保证金、报销串标公司的报名费、出场费等费用。

2020年1月7日,林某甲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