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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96********,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办事处**村**屋,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路**下**村道第**巷**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丰顺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丰顺县人民检察院经报请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林某甲在其朋友王某某(另案处理)的劝说下,通过黄某某和王某某办理了2家公司(梅州市**成科技有限公司、梅州市梅江区**文具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网银、U盾等,再以每套700元的价格售卖给黄某某和王某某,从中获利1400元。                                 

案发后,林某甲于2020年8月11日主动到丰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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