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4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8日0时13分,被告人林某甲醉酒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无号牌摩托车乘搭林某乙,沿**线由高州**往茂名**方向行驶,行驶至**镇卫生院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把林某乙抛出车外,摩托车开到前方40多米远的地方摔倒在地上,造成林某乙当场死亡,林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乙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林某甲投案自首,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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