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伪证案)(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诉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武夷山市**乡**村**号,现住武夷山市**小区**栋**室。因涉嫌伪证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18时许,聂某甲携带枪支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聂某乙、林某乙一同驾车前往武夷山市岚谷乡方向沿路搜索打猎。23时许,在车辆途经岚古乡至岭阳村路段时,聂某甲误将路左侧农田里的被害人杨某某当成野猪开枪射击,致使杨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聂某甲联系了林某丙,让林某丙替其投案,并唆使林某乙、林某甲配合林某丙作伪证。2018年11月16日,林某丙携带自己的枪支与林某甲、林某乙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谎称系林某丙、林某甲、林某乙前往岚谷乡打猎,林某丙开枪误杀杨某某。次日,聂某乙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谎称案发时自己和聂某甲不在场,系林某丙去打猎误杀他人。

2018年11月2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