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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州市晋安区长乐**路**号**座**单元。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9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把福州临空经济区仙昙路二期道路工程路灯永久用电工程项目发包给福州亿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长乐区分公司,亿力公司拟将该工程转包给宏瑞电力公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拟从宏瑞电力公司承接该业务。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为明确下一步施工使用的材料品牌,加快工程进度,便伪造了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并私自以该公司的名义向亿力公司发送《关于福州临空经济区市政用电施工事宜的函》的文件,让亿力公司从函中的品牌范围确定使用品牌。后被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识破并报案。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伪造的上述印文与检材上的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携带伪造的公司印章主动到长乐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伪造的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红头文件函、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公司的印章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印章审批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方某某、林某乙、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印章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证人方某某、原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所述,本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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