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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52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19年8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1日指定苍南县公安局管辖。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为方便小孩上学,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昌路64号通过联系路边上的办证电话,以人民币400元向他人(另案处理)购买了一本房屋所有权人为“郑某某”房产证。经认定,该房产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房产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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