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坡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湛江市**有限公司凯旋湾分行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住湛江市坡头区**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林某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8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7日,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林某丙是湛江市**有限公司凯旋湾分行的客户经理。为向小区业主咨询房屋出售、出租业务,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通过微信向“房源刘某甲”分别以150元购买湛江市坡头区汇景雅居小区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323条、250元购买湛江市坡头区启达东海岸小区业主的公民个人信息1119条;被不起诉人林某丙向该公司员工陈某甲利非法获取申蓝宝邸及申蓝宝邸二期小区的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763条。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林某丙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在**公司**储存的湛江市坡头区凯旋湾小区业主的1146条公民个人信息分别转发给该公司分行员工向业主咨询房屋出售、出租业务。林某甲分别提供庞某某、刘某乙、吴某某申蓝宝邸小区及申蓝宝邸二期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763条、凯旋湾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146条。林某丙分别提供蔡某某、许某某启达东海岸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119条、凯旋湾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146条,提供陈某乙启达东海岸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1119条。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林某丙在湛江市坡头区旦黎南路1号凯旋湾5号楼一层07号商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林某甲持有的手机1台及房源信息1份11张、林某丙持有的手机2台及房源信息1份66张、电脑主机2台、蔡某某持有的房源信息1份2张、吴某某持有的房源信息1份51张、许某某持有的房源信息1份2张、刘某乙持有的房源信息1份89张、庞某某持有的房源信息1份19张。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储存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电脑主机,非法获取、提供、储存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机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材料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