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公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8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区**路**号**幢***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林某甲2018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9月16日被逮捕;2018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8年10月23日移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2018年10月24日将本案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0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办理一张信用额度为5000元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622555109013****),领取该信用卡后,林某甲便开始消费,信用卡额度被提升至人民币58000元。2014年后,林某甲不间断地透支信用卡,并于2016年1月6日最后还款后延滞拖欠,一直未还,截止2016年09月27日,透支本金人民币58000。林某甲的信用卡出现透支未正常还款后,经广发银行电话、信件、上门等多种方式催收,超过三个月,都没有任何还款的行为。2016年12月9日,林某甲到案后,归还信用卡卡号:622555109013****欠款人民币10000元,其丈夫林某乙还与广发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分2期还清剩余欠款(2017年2月1日前还清)。之后,林某甲及其丈夫林某乙没有按协议还款。2018年10月8日,林某甲被逮捕后,林某乙替其还清广发银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银行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恶意透支人民币58000元,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积极筹措资金还清银行的欠款,获得广发银行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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