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嵊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舟山**有限公司嵊泗经营部快递员,住浙江省嵊泗县**镇**苑**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嵊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嵊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酒后驾驶浙B****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段行驶。次日0时许,车辆行驶至东海路融海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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