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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2020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4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粤D9****的小型汽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经提取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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