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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暂住深圳市光明区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至12月9日凌晨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杨某某、林某乙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酒吧喝酒,林某甲在饮用啤酒约两瓶后,驾驶闽KF1****号牌小型汽车搭载杨某某、林某乙从上述酒吧离开。2019年12月9日凌晨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驾车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公常楼村加油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林某甲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2.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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