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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76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304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1时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浙CB****小型轿车途经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万紫精品酒店北侧50米处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mg/100ml。 

上述事实有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酒精呼吸测试检验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检测报告、执法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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