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A1****五羊-本田牌灰色二轮摩托车搭载林某乙,途经罗源县起步镇港头村路段时,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乙醇含量吹气检测结果为86mg/100ml。罗源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血样并送检,经鉴定,林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14.2mg/100ml血,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于2020年7月7日经罗源县公安局起步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所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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