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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A1****五羊-本田牌灰色二轮摩托车搭载林某乙,途经罗源县起步镇港头村路段时,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乙醇含量吹气检测结果为86mg/100ml。罗源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血样并送检,经鉴定,林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14.2mg/100ml血,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于2020年7月7日经罗源县公安局起步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所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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