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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13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5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驾驶浙C92****小型轿车,由苍南县钱库镇东社村往钱库镇金某某路方向行驶。当日2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驾车途经苍南县钱库镇龙金大道11公里处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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