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宜宾市叙州区人,个体户,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3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林某乙等人在宜宾市叙州区赵场镇的家中吃饭时饮酒。后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往宜宾市翠屏区新村方向行驶,21时5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宜宾市翠屏区西郊翠柏大道三十二队立交桥下匝道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往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林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1.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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