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9********,汉族,大学本科,**保险有限公司德阳支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德阳市中江县**********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酒后驾驶川F0****小型轿车沿德阳市区龙泉山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泉山路与亭江街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拦下例行检查,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血液酒精浓度为94mg/100ml,后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德阳第五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所送“林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0.0mg/100ml,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