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家住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闽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泉南高速(闽)135KM(大田收费站)时被三明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被带至大田县总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省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0.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查获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照片;6、视听资料:醉现场查获和抽血情况、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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