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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2********,汉族,**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路**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持C1驾驶证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184mg/100ml)后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从龙港市高兴路167号往南城路方向行驶。当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白河路与金钗街路口时,被龙港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设卡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酒后驾驶核查记录、前科材料核查记录、现场照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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