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一部刑不诉〔2020〕Z7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2月22日被斗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广东省**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市公安局**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于2020年8月14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20,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酒后驾驶粤C****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斗门区**往西方向行驶至**小区路口交警临时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林某甲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2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