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诉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197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31971XXXXXX,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武夷山人民银行工作,住武夷山市营盘路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酒后驾驶闽HLXXXXX号小型轿车,行经武夷山市体育馆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林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5.8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悔罪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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