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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合同诈骗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58********,汉族,文盲,务工,住福鼎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乃坚、李绍养,福建秉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11日、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26日、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11日)。

福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18日,被害人洪某某投资入股参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和同案人林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秦皇岛**港口填海工程,并签订合伙协议书,洪某某陆续向林某甲一方转款411200元。转款后林某甲一直声称填海工程无法开工,后经洪某某了解得知该工程并不存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到案后辩称秦皇岛**填海工程确实存在,该工程系秦皇岛**公司所承包,其和林某乙于2016年4月份与该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且多次前往实地查看,现因客观原因一直未能开工。经调查,林某甲所称的工程位于秦皇岛市**区船厂东侧海域的填海工程,该工程为国家发改委立项开发项目,所承建的单位是秦皇岛**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均已公开招投标产生,并于2014 年7 月全面完工,从未与秦皇岛**公司有项目合同。秦皇岛**公司工作人员称公司未承接秦皇岛**任何海港的建设工程,也未与林某甲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具有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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