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合同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1〕Z5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嘎查****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德金,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将其**镇**村村南的一块土地承包给林某乙,承包款为人民币10万,承包期限为20年,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14年9月13日,林某甲为骗得杨某某钱款,将承包给林某乙的土地又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某,承包的时间为2014年9月13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林某甲和杨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签订协议当天,杨某某向林某甲妻子赵某某的银行卡内存入土地流转款人民币20万元。得款后林某甲通过蒋某某偿还杨某某1万元钱后,林某甲无力偿还剩余钱款,为躲避杨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林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