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1〕Z5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2********,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嘎查**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德金,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将其**镇**村村南的一块土地承包给林某乙,承包款为人民币10万,承包期限为20年,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14年9月13日,林某甲为骗得杨某某钱款,将承包给林某乙的土地又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某某,承包的时间为2014年9月13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林某甲和杨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签订协议当天,杨某某向林某甲妻子赵某某的银行卡内存入土地流转款人民币20万元。得款后林某甲通过蒋某某偿还杨某某1万元钱后,林某甲无力偿还剩余钱款,为躲避杨某某,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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