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埔检诉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住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 2020年4月24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三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重报。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下旬,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以帮其叔婆蓝某某卖房的名义,将蓝某某位于**镇**路**苑406、505、506房委托**房屋中介售卖,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假冒蓝某某的名义分别与被害人肖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分别收取了三位被害人定金人民币50000元、60000元和69000元;2014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又以办理房产证为名分别向三位被害人收取部分购房款50000元、40000元和20000元。2014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骗取购房款事情败露后到深圳市躲避。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共骗取三位被害人购房款人民币289000元。截止2014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哥哥林某乙帮其退清了骗取的购房款289000元,并取得了三位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到大埔县公安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蓝某某、陈某某、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能承认指控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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