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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农民。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为林某乙(另案处理)雇佣看管某某水库,2018年7月29日11时许,林某甲巡查水库时发现石某某、周某某在水库边准备钓鱼,遂向二人索要钓鱼费。石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林某乙、林某丙闻讯赶到后对石某某进行辱骂。林某甲将石某某的鱼竿往船上扔时,鱼竿被摔断。

本院认为,林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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