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绰号“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农民,住屯昌县**镇**村委会**村12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和谭某某、林某乙(均另案处理)、王某某(2007年**月**日出生)、刘某某(2005年**月**日出生)等6、7人在**镇**街吃夜宵。林某乙通过微信语音让被害人何某某(2005年**月**日出生)的女友过来一起吃夜宵,被害人何某某拒绝后遭到林某乙的威胁,被害人何某某遂骑着电动车到**镇**街**酒吧处找林某乙等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和林某乙、谭某某等人这时正站在**酒吧楼下,看到被害人何某某骑着电动车来到,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以为被害人何某某是来殴打他们的,遂一脚将被害人何某某踢倒在地上,伙同林某乙、谭某某等几个人对被害人何某某拳打脚踢,被害人何某某挣脱后往**街大门跑去,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和谭某某、王某某等人追赶,追赶时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叫喊砸车,当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和谭某某、王某某等人追赶被害人何某某一段路后未找被害人何某某,又返回**酒吧楼下时,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和谭某某、王某某等人持钢管打砸被害人何某某的电动车后才离开现场。经屯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损毁的黑色台铃牌电动车认定价格为2970元。
2020年7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镇**宾馆被屯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对方人民币5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李 容
检察官助理:符雅慧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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