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乡**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2014年9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2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金盛,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武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林某甲自2007年至2017年期间,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具体如下:1.2007年2月3日,犯罪嫌疑人路上偶遇蓝某甲及其父亲蓝某乙,因被二人催要欠蓝某甲姐姐的借款,与二人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致蓝某甲、蓝某乙二人受伤。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2007年7月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以蓝某丙偷载其木材为由向蓝某丙索要2000元赔偿款,遭到拒绝后双方在武平县**乡**桥头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先动手打了蓝某丙一拳,后蓝某丙手持四方凳砸林某甲,林某甲持杉木棍与蓝某丙互殴,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同月25日,犯罪嫌疑人再次向蓝某丙索要赔偿款被拒,后踢了蓝某丙的臀部一脚。事后双方均已被行政处罚。3.2008年10月4日,犯罪嫌疑人与蓝某丁、蓝某戊等人在武平县**街道自来水公司对面夜宵摊喝酒时,因劝酒与蓝某丁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持啤酒瓶砸蓝某丁时砸中蓝某戊头部,后犯罪嫌疑人持破碎的啤酒瓶划伤蓝某丁的颈部,经武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鉴定,蓝某丁颈部缝合创累计长度为5.7cm,伤情属轻微伤。4.2011年7月17日,万某某、杨某某在T8台球城玩游戏时万某某输钱,要求台球城老板赔钱发生口角。当晚,犯罪嫌疑人和林某乙等人在武平县**街道**商务宾馆楼下对万某某拳打脚踢,致万某某身上多处受伤。接到报警后,武平县公安局平川派出所民警到现场,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当着民警的面用拳头殴打一旁的杨某某,致杨某某脸部受伤。同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5.2012年10月1日,犯罪嫌疑人以邻居家挡水板影响其通行为由要求邻居谢某甲立即拆除挡水板,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架,林某甲持竹棍殴打谢某甲致其受伤。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6.2013年2月28日晚,钟某某因欠债一事在武平县**街道**附近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冲突,犯罪嫌疑人打了钟某某脸部几巴掌。当晚,犯罪嫌疑人以钟某某叫人打电话威胁其家人人身安全为由再次来到钟某某家中。期间,犯罪嫌疑人用塑料凳将钟某某砸伤,经武平县公安局鉴定,钟某某头顶4厘米缝合创的伤情为轻微伤。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7.2017年10月5日凌晨2时许,谢某某(已被刑事处罚)在中远上城“星期八休闲吧”吃夜宵时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谢某某驾驶闽******号宝马车接到犯罪嫌疑人后返回休闲吧门口,并开车撞张某某等人,在场的刘某某持竹篙将谢某某的前挡风玻璃敲碎。后谢某某打电话联系彭某某、向某甲、向某乙(均被刑事处罚)准备刀具,并驾车与犯罪嫌疑人前往宏祥华都楼下,接到彭某某、向某甲、向某乙三人前往休闲吧。在休闲吧门口,谢某某、彭某某、向某甲、向某乙四人下车持刀将张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砍伤。其间,犯罪嫌疑人开车冲撞对方,并驾车将砍伤他人的谢某某等四人载离现场,后送彭某某、向某甲、向某乙到上杭躲藏。经武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刘某某、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武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2007年2月3日系因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行为,2012年10月1日系因邻里纠纷实施殴打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2007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被害人蓝某丙互殴,武平县公安局据此已对双方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林某甲的行为系“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2011年7月17日林某甲是否殴打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无其他证据证明;2008年10月4日和2013年2月28日的两起事实在2014年林某甲被第一次刑事处罚时已作出认定和处理,现未补充新的证据,不能重复处理;2017年10月5日寻衅滋事一案中,林某甲主观上虽明知他人前往打架,但其是否有邀集他人、驾车载同案人到打架现场、驾车冲撞或殴打他人、帮助他人逃匿等客观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综上,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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