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衡,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敦梁,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21时许,林某乙、林某丙(另案处理)兄弟因琐事在家中打架,后林某乙被林某丙持刀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次日,犯罪嫌疑人林某丁、林某戊为包庇林某丙,将林某乙的尸体送长乐区殡仪馆火化。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受林某丁指使,到长乐区**镇卫生院开具死亡证明,为林某乙尸体火化提供帮助。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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