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路**号附**号,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2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开始,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刘某某两人在武冈市**镇**村**组租用林某乙的门面开办麻将馆,主要以麻将“红中飞”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林某甲和刘某某负责抽水、为赌博人员提供场地、中、晚餐、茶水,并在赌博人员较少时坐向参与赌博。至2020年1月5日被查处,林某甲、刘某某从该麻将馆共非法牟利12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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