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女,1973年****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号附**号,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组。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2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开始,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刘某某两人在武冈市**镇**村**组租用林某乙的门面开办麻将馆,主要以麻将“红中飞”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林某甲和刘某某负责抽水、为赌博人员提供场地、中、晚餐、茶水,并在赌博人员较少时坐向参与赌博。至2020年1月5日被查处,林某甲、刘某某从该麻将馆共非法牟利12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上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