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一部刑不诉〔2020〕Z7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村**围*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6月2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同案人林某乙(另案处理)在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村**网吧后其经营的仓库内利用扑克牌以“三公”、“满九”、“斗牛”等形式设赌供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及参赌人员许某某、林某丙、黄某某、林某丁、林某戊、林某申、林某己、林某庚、林某壬、林某葵、吴某某、林某贰、林某叁、李某某、袁某甲、袁某乙、林某肆、林某伍、林某壹等人赌博,林某乙从中抽取数额不等的茶水费。
2020年6月21日晚,林某甲来到该赌场内,以庄家的身份参与“三公”赌博。
2020年6月22时晚,公安机关到场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许某某、黄某某、林某甲、林某丁、林某戊、林某葵、吴某某、林某贰、林某叁、李某某、袁某甲、袁某乙、林某肆、林某伍、林某壹共计15人,林某丙趁乱逃跑。现场查扣赌具扑克牌2副,赌资现金人民币共计5807元。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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