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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抢劫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马尾区公安局决定,被马尾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对林某甲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林金东,福建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下午16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马尾区阳光城山与海小区往阳光学院路边,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弯刀从背后将路过的被害人刘某某拦住,用刀对着刘某某的脖子,对刘某某说:“给我钱”,刘某某说“我没钱”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就往山上跑去随后折返回山下,并在途中将作案的小刀扔到路边的绿化带中。

被害人刘某某报警后,马尾区快安派出所民警在烈士陵园路边将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鄢某某、林某乙、吴某某、卢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省精司鉴所〔2019〕法医精鉴字第1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地图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辨认照片、扣押笔录;

7.其它证明材料: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系犯罪中止,也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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