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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奎屯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 汉族,中专文化程度, 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54********, **建筑工程队领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县**镇**村**组**号, 现住该地。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 月 17日被奎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25日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4290****。

本案奎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11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从新疆**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承包了第七师胡杨河市**工程,并与奎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务施工合同,后林某某先后雇用林某乙、戴某某、吴某甲、张某某、钱某某、康某某、罗某某、缪某某、陈某某、吴某乙、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该工程项目工地上施工。工程完工后, 新疆**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将工人工资支付给奎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由该公司向林某甲支付, 林某甲收到工人工资后,未将工资发放给工人, 而是挪用购买工程材料。截至2019年,林某甲拖欠林某乙、戴某某、吴某甲、张某某、钱某某、康某某、罗某某、缪某某、陈某某、吴某乙、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13名工人工资共计740890元。2019年12月27日,林某乙等13人向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欠薪问题线索,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核实后,向林某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林某甲按期支付工资,林某甲仍拒不向13名工人支付工资,后第七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林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奎屯垦区公安局移送犯罪线索,奎屯垦区公安局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侦查。2020 年1月15 日,经林某甲与**建设公司、**劳务公司协商, 由新疆**集团有限公司将林某甲缴纳86.6万元的工程回访费中的740890元支付给工人作为工资。2020年1月17日,13名收到工资的工人向林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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