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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18〕2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工程承包个体户,住户籍地; 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苏聪,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l5年,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公司)承包**岛**项日**小区**期工程。之后,广州**公司劳务分包广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简称**劳务公司)。**劳务公司以包干方式将工程项目的第**幢至第**幢低层楼房建筑劳务分包李某某,李某某再以包干方式将该劳务分局给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和林某乙,李某某负责管理和协调工作。工程项目自20l5年l0月份开始施工,至20l6年4月l日停工时止,共拖欠工人工36万元。施工期,林某甲、林某乙完成的工程量6587.83平方,应得工程款164万元,**劳务公司按工程度支付李某某工程款l25万(其中分别垫付林某甲和林某乙借机械和部分材料费约50万元,转账支付李某某工程款75万元)。从施工到停工,李某某均没有支付工程款林某乙,李某某于2015年l1月支付36万工程款林某甲。林某甲拿到36万元工程款后,没有支付工人工,且故意变换电话,携款逃匿,致使金断裂,致拖欠31名工人的工资约36万元。停工后,基于劳动介入的力,李某某支付39万元工程款林某乙,林某乙向工人放工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拖欠工人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工人的工资,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的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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