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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11981********,黎族,小学文化,农民,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党支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凌晨,吉某某(已起诉)、韦某甲(已起诉)、韦某乙(另案处理)、韦某丙(另案处理)驾驶两部二轮摩托车到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盗窃被害人钟某甲四头水牛,其中两头大母水牛,两头小牛。得手后,四人将窃得的4头水牛卖出并平分赃款。其中,通过韦某丙(另案处理)的介绍,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以8900元的价格向吉某某等人收购了其中一头老母牛。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钟某甲被盗窃的4头水牛认定价格为33350元,其中林某甲收购的一头1100斤母水牛,价格认定为15950元。

2019年4月12日,东方市公安局民警在昌江黎族自治县老羊地村抓获林某甲。2020年4月8日,被害人钟某甲收到林某甲赔偿款9000元,谅解了林某甲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通讯记录、收据、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

2.证人钟某乙、羊某某、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吉某某、韦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林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9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东方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方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2020  5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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