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城**号楼**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因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某 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6日以犯罪嫌疑人林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罪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
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以来,为获取高额利润,犯罪嫌疑人吴某甲伙同林某甲、林某乙(另案处理)、姚某某、吴某乙利用他人银行卡、支付宝账号、淘宝账号等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会员充值、提现通道,累计交易笔数633笔,累计交易金额2549万元,资金交易过程中按照1%比例收取手续费。犯罪嫌疑人吴某甲从中获利25000元,林某甲从中获取30000元,林某乙从中获利5000元,姚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
经进一步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林某甲以刷流水办理信用卡等为由骗取马某甲、马某乙等人银行卡8张,在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会员充值、提现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吴某甲、林某甲等人共非法持有马某甲、马某乙、王某某等人6张银行卡用于资金划转。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认定犯罪嫌疑人林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上游犯罪事实、转账资金来源、性质均未获取到足够的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且犯罪嫌疑人林某甲获取他人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的目的、手段是否合法也无相应证据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扣押林某甲获利资金30000元。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