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林如竞)(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8〕4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8日被本院以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7年6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3日、2017年12月19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11月9日、2018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30日、2017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7日23时许,林某甲和陈某某(绰号“妃五”,在逃)、郑某某(绰号“妃妖”)、何某甲(绰号“经典”,在逃)、何某乙等人一起到雷州市华尔街酒吧处喝酒。之后,林某甲叫黄某某过来酒吧一起喝酒。在喝酒过程中,陈某某要求林某甲、黄某某、郑某某、何某甲等人留在酒吧等他一起去殴打一名男子。之后,陈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来到雷州市华尔街酒吧处,但林某甲因故没有上车。后,陈某某与黄某某、郑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来到等人到君临国际酒店停车处持砍刀、斧头、铁锤等凶器将被害人许某某砍伤。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许某某的伤情目前已达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2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