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林赛娟)(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闽侯县**镇**村**号自家后门处,与被害人林某乙因后门的土地归属问题,发生口角纠纷。争吵中,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拿了一根竹蒿殴打林某乙身体致其受伤。2020年11月3日,经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乙因外伤致左侧第9、10肋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6日,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委托村治安主任林存耀将传唤证送达被不起诉人林某甲。2020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主动到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赔偿被害人林某乙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林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林某甲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刑罚酌定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