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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林达林)(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现住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在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古雷镇古城村古雷山福尔峰八大寺半山腰路段,因家庭矛盾纠纷与其胞弟林某乙产生争执。期间,犯罪嫌疑人林某甲手持菜刀架在林某乙的脖子上,二人争夺菜刀的过程中致林某乙的脖子被割伤。经鉴定,林某乙颈前部单个创口6.5cm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林某甲赔偿林某乙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一万元,取得其书面谅解,并于2021年1月16日主动向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双方系亲兄弟关系,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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