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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52********,汉族,小学肄业,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乙系亲兄弟,两人房屋相邻。2020年3月7日下午,被害人林某乙来到林某甲家门口,先因水库问题与林某甲的妻子邓某某发生争执,随即与林某甲发生肢体冲突。林某甲持木棍对林某乙进行了殴打,后被旁人劝开。林某乙的妻子将林某乙扶至林某甲家休息,林某乙休息了几分钟后拿起一根扁担朝林某甲冲过去,再次与林某甲发生肢体冲突,林某乙的的头部、腿部被林某甲用木棍打伤。经邵阳市都梁司法所鉴定:林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林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林某甲与林某乙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林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林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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