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501231984********,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号,现住****市场******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21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和张某某两人醉酒后来到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舅舅于某某经营的**县**镇**市场游乐场小店内买雪糕。吴某某、张某某购得雪榚后边吃边走,撞到于某某小店门口的广告招牌,吴某某被撞倒在地。于某某听到响声后出小店查看,这时倒在地上吴某某便用雪糕扔于某某,于某某退回自己的小店内,吴某某和张某某也跟随着于某某进入店内进行厮扯,于某某拿出充电中的手机欲打电话叫人,吴某某、张某某则欲抢走于某某的手机阻止于某某打电话。于某某挣脱后往鄱湖大市场里跑,并呼叫林某甲的名字。林某甲听到呼叫后和弟弟林某乙一起从**市场**栋家中赶到**市场游乐场小店处,看见吴某某和张某某正在小店对面的游戏厅里用塑料凳子砸游戏机且与正在玩游戏的年轻人发生了争执。于是林某甲等人赶到游戏厅里与吴某某、张某某两人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林某甲用凳子砸了吴某某,经鉴定吴某某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于某某、张某某、段某某、林某乙、叶某某、沈某某、夏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吴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口县石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于某某对林某甲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视听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对本院依法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