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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5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甲与林某乙在漳浦县深土镇山尾村因田地界限发生口角纠纷,后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出拳往林某乙的胸前打了两、三拳,林某乙也还手打中犯罪嫌疑人林某甲的左眼部并致其受伤流血。经鉴定,林某乙胸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林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1年1月7日,犯罪嫌疑人林某甲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犯罪嫌疑人林某甲赔偿被害人林某乙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6万元,取得其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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