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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部经理,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新村**座**梯**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9时40分许,被害人林某乙在福州市台江区**商场商管部办公室内,因其经营的**店铺被商管部切断供电无法营业,与商管部办公室内的工作人员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陈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双方互扔桌面上的茶具等物品。随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林某乙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林某乙的左手小臂被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使用红色棒球棍击打致伤,后被保安劝开。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鉴定,证人陈某某左肩部及左上部见9cm*5cm、10cm*6cm、3cm*2cm烫伤,局部见水泡,伤情属轻微伤;被害人林某乙外伤致左侧尺骨骨折,面部缝合创口长度达1.9cm,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因工作中的偶发纠纷殴打他人,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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