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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59********,户籍所在地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屋,现住址梅县区**镇**村**屋。2018年1月,因损毁他人财物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2018年12月,因殴打他人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程江派出所行政罚款壹佰元。2019年5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乙系亲兄弟。2019年1月20日下午16时许,林某甲在梅县区程江镇**村**区其朋友张某某经营的棋牌室店内喝茶。期间,林某乙途经该店门口,看到棋牌室内有人在打麻将,便拿出手机对着店内打麻将的人进行拍录,并表示要到公安机关举报赌博。张某某见状,随即上前去争夺林某乙的手机,争夺过程中,张某某将林某乙的右手食指部位咬伤,而林某乙也用脚去踢打张某某的身体。林某甲见状,随即上前,用其左手抓握张某某的手、右手抓握林某乙的右手用力拉扯,造成林某乙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经梅州市梅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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