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林某乙、林某丙、符某某(均已起诉)在琼海市长坡镇文子村委会文子水库,因为抓虾与该水库养殖户聘请的被害人张某某、卓某某、苏某某、陈某某发生冲突。林某乙从一名被害人处抢来一根蓝色塑料管与手持木棍的林某丙、符某某一起殴打几名被害人,林某甲也有上前推搡其中的一名被害人,致使张某某、卓某某、苏某某受伤。经鉴定,苏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某某、卓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于2019年3月5日到琼海市公安局长坡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林某乙、林某丙、符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过程中没有持械且有制止行为,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刘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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