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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五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福州市长乐区,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因其儿子林某乙(男,2011年**月**日出生)打篮球时与被害人林某丁的儿子林某丙(男,2008年**月**日出生)发生身体冲突,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便带着其儿子林某乙到被害人林某丁位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的家中理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先动手朝被害人林某丙脸部摔了一巴掌,后与持打气筒的被害人林某丁互殴,致使林某丁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林某丙枕部头皮挫伤,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左眉弓上方创伤,面部软组织挫伤,颈部、躯干部擦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丁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林某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丁、林某丙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赔偿被害人林某丁、林某丙人民币39900元,取得被害人林某丁、林某丙的谅解。同年9月1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自动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报告书、证据保全清单、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林某乙、林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丁、林某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真诚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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