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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罗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刘某某(同案人员)在罗源县**KTV内喝酒期间,其与被害人郑某某因敬酒问题发生口角而被殴打,随后刘某某主动要求和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前往被害人郑某某所在包厢询问原由。之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刘某某在包厢内询问情况时,被害人郑某某又殴打刘某某头部左后侧部位,并用酒瓶砸向刘某某,随后刘某某也使用酒瓶砸向被害人郑某某,二人均有受伤,之后在场人员及KTV工作人员将二人劝开。2020年8月28日,罗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害人郑某某的伤情做出鉴定,鉴定意见为: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于2020年10月10日主动到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身份信息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谅解书、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条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等人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罗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书(罗公鉴【2020】109号);

6.辨认笔录;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没有犯罪事实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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