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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丙共同暂住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号的**快递店内。2019年9月29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因怀疑林某丙暗指其影响林某丙休息一事发生口角,后两人在**快递店外马路互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将林某丙的鼻子、双眼部位殴打致伤,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鼻子、脖子、手臂被林某丙抓伤。经鉴定,被害人林某丙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门口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2020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林某丙损失人民币五万元,被害人林某丙对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丙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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